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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按约定书面验收却使用成片,是否视为验收合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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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02 12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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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按约定书面验收却使用成片,是否视为验收合格?
【原创】文/汐溟
影视作品的委托制作合同中,约定对成片以书面方式验收确认为合格的标准,如果委托方接收成片后未出具书面确认函,但制作方认为其实际认可了成片质量,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,应如何处理?
2021年4月2日,甲与乙签订《电视宣传片制作合同书》,约定:甲委托乙策划和制作宣传片,制作内容以双方确认的附件为准。宣传片验收合格,甲应以书面方式签收,甲在公共场合发布此宣传片视为验收合格。合同附件包括《宣传片策划案》,宣传片时长4分30秒至5分钟,宣传片成片风格参考样片,制作手法以本策划案阐述为主,画面质量不低于该两部宣传片的效果,最终以甲乙双方商议确认的意见而定(以签约当天的两部宣传片样片为准)。签约后,乙交付第一版成片后,甲提出修改意见,经修改后又交付第二版成片。甲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,但在招商大会上使用过第二版成片。乙认为甲已经对成片验收确认,甲认为乙并未交付合格成片。对双方争议,应如何评述?
首先,合同约定有制作内容和标准。双方约定宣传片的制作内容以附件为准,而附件的《宣传片策划案》中,约定了成片的参考样片风格,并双方确认了样片。比对乙制作的第二版宣传片,如其风格与样片大体相当,格调基本一致,可初步判断其在内容上符合约定。
其次,合同中约定有验收确认的标准,即“宣传片验收合格,甲应以书面方式签收,甲在公共场合发布此宣传片视为验收合格”,甲委托乙制作宣传片主要为招商所用。甲在招商大会上使用宣传片,即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表宣传片,符合合同关于在公共场合发布宣传片的约定。
再次,甲制作宣传片的目的和用途对认定是否合格有参考作用。该案中,甲制作宣传片的主要目的是宣传,用于招商。甲将乙第二版宣传片在招商大会上播放,其宣传的目的已经实现,乙的期待利益已经获得。
最后,甲没有对乙的宣传片采取书面方式签收,是否影响对宣传片合格的认定?宣传片的合格标准主要受两个因素制约:客观上,在内容上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,具备满足甲使用需求的现实基础;主观上,委托人实际上具备认可工作成果的心理状态。至于是否书面签收,只是认可的表达方式,可能存在表达与意愿不符的情形。此时应根据具体情况,结合诚信及公平原则来确定。该案中,就外在表现,甲否定乙制作的第二版宣传片质量,但通过其行为及比对宣传片内容可知,甲的合同利益已经实现,可推定其真实的意愿为认可第二版宣传片的质量。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,以其内在意思为准。而且,如果在其已经使用宣传片,实现合同目的时且以其客观表示为依据,作出乙交付的宣传片不合格的认定,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,有违公平。更重要的是,甲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动机在于逃避制作费支付义务,在其已经受领合同利益时却拒绝履行自己义务,该行为显然难尽诚信,应予惩戒,不该支持。
综上,尽管委托制作性质的合同中存在应以书面或盖章验收等约定,但是否书面验收并不以该约定为唯一标准,在未书面验收的情形下,如果交付的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,通过其他事实能够得出当事人已经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,即便委托方以未予书面验收为由拒绝认可,也视为其认可。
本文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(2015)京知民终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