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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片制作合同中约定工作为“包活性质”,“包活性质”应作何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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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01 10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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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片制作合同中约定工作为“包活性质”,“包活性质”应作何解?
【原创】文/汐溟
影视作品委托制作关系中,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工作性质为“包活性质”。“包活性质”是什么含义,对合同的履行有何影响?
甲与乙签订《网络电影委托制作协议》,约定甲委托乙制作两部网络电影,具体工作包含剧本创作、拍摄、剪辑、配音配乐等与该网络电影制作相关的一切事宜,制作费共计400万元。协议第10条约定,由于乙属于包活性质,所以因剧情以及拍摄的实际需要,或因其他非甲原因导致总预算不足时,所有超支费用由乙承担,由于非乙及剧本或实际拍摄需要等原因及不可抗力原因需要超支时,由甲承担。第16条约定,涉案两部网络电影拍摄完成后,乙编制详细收支决算交甲审核,甲同时有权审核相关财务凭证;乙确认,提供项目制作预算明细表作为合同的附件,合作内容之拍摄工作均应按照该预算予以执行。该协议第10条中“包活性质”的约定含义是什么?对合同的履行有什么影响?
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,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,结合相关条款、行为的性质和目的、习惯以及诚信原则,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。
首先,按一般的理解,“包活”是指委托方将工作或项目整体打包委托给受托人,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要求实现其既定的任务目标,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固定费用,该笔费用涵盖项目所需所有费用,包含受托人为完成任务所有的成本、支出,同时也包含受托人的酬金或者利润。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该笔费用,受托人完成工作任务。只要按照约定实现工作目标,受托人所得费用即便有剩余也无需退还。剩余部分可视为受托人利润。
对于酬金有无约定对包活性质的认定有要作用,约定委托性质为包活性质的合同中通常不会约定受托人可得酬金,则合同款或制作费中包含了受托人的酬金,但没约定酬金的比例或金额。故此,只要受托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完成工作,提交的工作成果获得委托人验收,质量合格,则所得酬金的范围或额度不受限制,不被谴责。
首先,该案中,甲委托乙制作两部网络电影,向其支付打包价400万元,只要乙向甲交付合格的两部成片,乙即可获得甲400万的制作费。至于乙实际的成本或制作费具体是多少,只要甲认可乙交付的成片,与甲无关。当然,对此也并非毫无限制,首先,虽然是打包价,乙可以最低的成本来制作影片以期获得更多利润,但制作应遵守甲设定的标准,而且要确保成片质量,即制作的影片要能获得甲的认可。其次,甲乙均是电影企业,对于大概的成本及可能的利润空间有预先的大概判断。
其次,结合协议第10条的约定,“由于乙属于包活性质,所以因剧情以及拍摄的实际需要,或因其他非甲原因导致总预算不足时,所有超支费用由乙承担,由于非乙及剧本或实际拍摄需要等原因及不可抗力原因需要超支时,由甲承担”。从双方对制作费超支的约定看,如果因乙自身原因导致制作超支,超支的部分由乙自行承担,只有因甲原因超支才会由甲承担。这也和“包活”的一般含义相吻合,即委托人支付的制作费为包活费,受托人应在该费用范围内完成工作,超支是受托人应承担的风险,委托人无追加的义务。
再次,从合同性质看,协议约定甲委托乙制作两部网络电影,具体工作包含剧本创作、拍摄、剪辑、配音配乐等与该网络电影制作相关的一切事宜,制作费共计400万元。基于该约定,乙的工作范围包含与制作相关的一切事宜。涉案协议属于委托创作合同,具有承揽性质。甲为定作人,将两部影片委托乙制作,定作的制作费是400万元,两部影片是工作成果,工作成果对应的酬金是400万。只要完成两部影片且经甲验收合格,乙就有权获得400万酬金。
最后,如前所述,包活性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在酬金,只要受托人按